2009-06-03 來源:gzhgz.com | 貴州招警好工作
第二節(jié) 公安機關內部執(zhí)法監(jiān)督
一、督察制度
督察制度,是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制度。
督察制度是為完善公安機關自我約束機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種內部監(jiān)督制度!度嗣窬旆ā返47條中關于“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的規(guī)定,為督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國務院1997年6月20日發(fā)布施行的《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則對督察機構的設置、職責、權限以及督察的方式、程序等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
(一)督察機構的設置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均設立督察機構。
公安部督察委員會領導全國公安機關的督察工作,負責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帆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公安部部長負責?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負責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公安部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建立的督察機構由專職人員組成。
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設督察長,由同級公安機關領導成員副職擔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督察長、副督察長在任免前,必須征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意見。
(二)督察機構的職責
根據(jù)《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督察機構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下列事項,進行現(xiàn)場督察:(1)重要的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2)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qū)、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3)治安突發(fā)事件處置的情況。(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5)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執(zhí)行情況。(6)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情況。(?)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8)文明執(zhí)勤、文明執(zhí)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guī)定的情況。(9)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10)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其他情況。
(三)督察機構的權限
根據(jù)《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規(guī)定,督察機構在督察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1.督察機構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拒不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決定、命令的,可以責令執(zhí)行;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或者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錯誤決定、命令,可以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報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批準后執(zhí)行。
2.督察人員在現(xiàn)場督察中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法違紀的,可以采。骸写胧攬鎏幹茫(1)對違反警容風紀規(guī)定的,可以當場予以糾正。(2)對違反規(guī)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RandomWord.11--]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志。(3)對違法違紀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以及拒絕、阻礙督察人員執(zhí)行現(xiàn)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必要時可以帶離現(xiàn)場。
3.督察機構認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紀律需要采取停止執(zhí)行職務、禁閉措施的,由督察機構作出決定,報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批準后執(zhí)行。
4.督察機構認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的,督察機構可以提出建議,移送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5.督察機構在督察工作中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法制部門在執(zhí)法監(jiān)督中,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適當?shù)膱?zhí)法活動,分別作出如下處理:(1)對錯誤的處理或者決定予以撤銷或者變更。(2)對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履行法定職責。(3)對拒不執(zhí)行上級公安機關決定和命令的有關人員,可以停止執(zhí)行職務。(4)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已經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害,需要給予國家賠償?shù),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予以國家賠償。(5)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zhí)法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執(zhí)法過錯的,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規(guī)定》追究執(zhí)法過錯責任。
三、公安行政復議制度
公安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出申請,由受理的公安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決定的活動。
公安行政復議是公安機關解決公安行政爭議的重要手段,是溝通公安機關同人民群眾聯(lián)系的紐帶,也是公安機關內部進行自我監(jiān)督的有效途徑。實行這一制度,對于維護、監(jiān)督、促進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權力,保證公安機關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的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1)對公安機關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3)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4)認為公安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5)認為公安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6)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公安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公安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公安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7)申請公安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法定職責,公安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8)認為公安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但不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服公安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四、公安賠償制度
公安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的賠償。
公安賠償是國家賠償?shù)囊环N,包括公安行政賠償和公安刑事賠償。實行國家賠償制度,對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督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維護社會穩(wěn)定,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公安賠償?shù)臉嫵梢?/p>
公安賠償?shù)臉嫵梢,是指國家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明確公安賠償?shù)臉嫵梢欣跍蚀_地判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行為是否需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正確解決國家賠償問題。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規(guī)定精神,公安賠償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主體要件。構成公安賠償,行為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必須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職務行為不能引起公安賠償。
2.行為要件!秶屹r償法》確立了國家賠償?shù)臍w責原則為違法原則,即不問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行為違法并造成損害,即可構成國家賠償。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是構成公安賠償?shù)囊粋必要條件。合法的行使職權的行為,即使造成損害,也不會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3.后果要件。公安賠償,以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害后果為必要條件。如果僅有違法行為,而未造成對合法權益的損害后果,也不構成公安賠償。損害包括對人身權的損害和對財產權的損害。損害必須是客觀上已經發(fā)生的對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RandomWord.13--]而不包括可能造成的損害和僅僅造成危險的情況。
4.因果關系要件。構成公安賠償,還要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只有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引起的損害后果,才能構成公安賠償。
以上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由國家承擔的公安賠償責任。
(二)公安行政賠償
公安行政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的賠償。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4)造成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5條的規(guī)定,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1)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與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3)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四)公安賠償?shù)姆绞胶陀嬎銟藴?/p>
1.公安賠償?shù)姆绞。公安賠償?shù)姆绞,是指公安賠償?shù)牧x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所采用的形式!秶屹r償法》第25條規(guī)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庇纱舜_立了以支付賠償金為主,以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為輔的國家賠償方式。這樣規(guī)定既有利于保護受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又簡便易行,便于操作,是適合我國國情的賠償方式。這三種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在某些情況下并用。此外,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30條的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在給予賠償?shù)耐瑫r,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公安賠償?shù)挠嬎銟藴!秶屹r償法》根據(jù)既要使受害人所受損失能夠得到適當補償,又要考慮國家經濟發(fā)展狀況和財政負擔能力的原則,確定了我國國家賠償?shù)挠嬎銟藴省?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計算標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的數(shù)額,以國家統(tǒng)計局發(fā)布的數(shù)字為準。(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計算標準。①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其中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y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其中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⑧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對造成死亡的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扶養(yǎng)的無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費發(fā)放標準,參照當?shù)孛裾块T有關生活救濟的規(guī)定辦理。被扶養(yǎng)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3)侵犯財產權的賠償標準。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①處罰款、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②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造成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③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④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⑤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⑥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的,賠償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⑦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