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10 來源:gzhgz.com | 貴州招警好工作
第三節(jié) 民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法行為。
特征:①是一種合法行為;
②是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作為構成要素;
③能夠實現行為人所預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
1.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即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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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示形式是行為人以明確的表示表達自己的意志和愿望(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
(2)默示形式,是行為人沒有明確表示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但法律認為可以從他的行
為中推斷出他的意志和愿望。包括:①推定:以一定的行為作為意思表示——推定須合理和
符合法律要求;②沉默:以不作為方式所作的意思表示——須有法律上的明確規(guī)定才可認定。
2.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單選)
( 1)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多方行為: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僅需要一方還是必
須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劃分。(單方行為如遺囑;雙方行為如合同,多方行為如合伙等)
【例題】下列選項中,屬于雙方法律行為的是( D )。
A.追認 B.立遺囑 C.撤銷 D.買賣
(2)單務行為與雙務行為:單務行為僅一方當事人負給付義務;雙務行為是當事人雙
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
(3)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是否雙方都取得對待利益。(單方行為不存在此問題)
(4)諾成性行為與實踐性行為:諾成性行為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實踐
性行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保管、定金、質押屬于實踐性行為)
(5)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要式行為時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行使實施的行為,不要
式行為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行為的形式。
(6)主行為和從行為:從法律行為隨主法律行為的成立而成立,隨主法律行為的消滅
而消滅。主法律行為的變更或者撤銷,都會影響從法律行為的效力。
3.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后表意人須受意思表示的約束,不得擅自變更和撤回。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①有當事人,②有意思表示,③有標的(行為的內容,即
行為人通過其行為所要達到的效果);④特別要件:如實踐性行為中的交付標的物等。
4.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
(1)一般生效要件(★★★論述)
①主體合格:指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首要條件)。
②意思表示真實:指行為人的外部表示與其內心的真實意思相一致。
實際生活中,造成行為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主要有兩種情況:
A.由于相對人的脅迫、欺詐或乘人之危,使行為人違背真實意思;
B.由于行為人自己對該行為的重大誤解,使其行為與其內在意思不一致。
③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有效條件)。
④形式合法:即對于要式的法律行為,如果沒有采取相應的形式,該行為無效。
(2)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單選)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在意思表示中附有決定該行為效力的發(fā)生或者消滅條件的民
事法律行為。
A.條件須是合法的、將來不確定發(fā)生的事實。并且,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
地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B.延緩條件和解除條件:延緩條件是當約定的事實出現時民事法律行為才發(fā)生效力;
解除條件是使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實現時終止的條件。
C.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積極條件是以所設內容發(fā)生為內容的條件;消極條件是以
所設事實不發(fā)生為內容的條件。
(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單選)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A.期限須是將來的確定發(fā)生的事實。
B.始期與終期:始期,指在成立時暫不生效,但自所附期限到來時生效;
終期,指在成立時即行生效,但自[!--RandomWord.7--]所附期限到來時失去效力。
【例題】甲與乙簽訂了一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如果甲父死亡,則甲將房屋賣給乙。該合
同屬于(C)
A.附延緩條件的合同
C.附始期的合同
B.附解除條件的合同
D.附終期的合同
二、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1.無效民事行為
定義:指欠缺法律行為的根本生效要件,而自始不發(fā)生行為人意思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為。
特征:在法律上當然無效,且不需要任何人的主張;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1)無效民事行為的情形(★★★單選):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
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
事行為(注:因欺詐、脅迫而簽訂的合同,只有在損害國家利益時,才當然無效;在損害其他當事人
利益時,只有受損害方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才無效)。
④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
⑥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行為。
⑦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即規(guī)避法律的行為。
(2)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不再發(fā)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單選)
注:無效的民事行為能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是不能產生行為人所預期的后果。
后果:終止履行、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
2.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簡稱可撤銷行為)(★★★單選)
定義:因行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須以訴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
特征:①不是當然無效,而必須由當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裁定;②在變更或撤
銷之前,仍然有效;③一旦當事人行使了撤銷權,就視同無效行為,自始不發(fā)生效力。
(1)可撤銷民事行為類型:
①重大誤解: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
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
重大誤解。
②顯失公平:有償行為中,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
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③乘人之危: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
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④欺詐、脅迫: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
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損害國家利益時,當然無效)
(2)撤銷權
可撤銷民事行為,當事人須自行為成立時起一年行使撤銷權,逾期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權利人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放棄的撤銷權自放棄之日起消滅。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單選)
定義:指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確定,有待享有形成權的第三人作出追認
或拒絕的意思表示來使之有效或無效的民事行為。
特征:是否生效取決于第三人是否作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即效力待定的行為是一
種允許事后補正的法律行為。
類型: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依法不能從事的民事行為,其行為效力有待法定代理
人確認;②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③無權代理人以他人名義從事的法律行為。